中華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高雄牛樟菇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又發生食安問題,這些都是強調最大、第一的廠商卻昧著良心將過期商品改標,再次回銷市場。還有一家食品廠,原來生產大腸、香腸腸衣的廠商,卻在食品廠內生產起「抗凝血劑原料」以合法掩護非法,利用豬腸黏膜提煉肝素,製造抗凝血劑,以小三通方式銷往大陸,不但違反水污法,還觸及藥事法,的這些廠商難道不知道做這些事會有什麼結果嗎? 可是「利」字當頭又有什麼能抵擋呢?
大陸將牛樟芝列入中草藥後,牛樟芝產品在大陸的生產與銷售頓時成為重要話題。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並不是在於“假藥”和“劣藥”上,他們的客體既侵害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而所謂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品質、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兩罪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假藥是指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一、從兩罪的立案標準看: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
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從兩罪的立案標準看,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
1、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沒有結果要求的,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2、生產銷售劣藥罪有結果要求的,即是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關係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定
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但是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或者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對其處罰的。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四、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最大區別在於量刑標準的不同,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量刑標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很明顯生產銷售假藥罪有加重情形,而其加重情形正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量刑起點,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沒有加重情節的。
整理完相關資料後心裡一直想這件事,大陸擁有13億多的人口,政府有責任為人民的健康把關。所以制定的管理辦法特別嚴格,當管理辦法未定好前也許無法可管,在管理辦法公告實施後,絕對沒有討論跟商量的空間。相對台灣對於違反食安與藥品管理法的處理罰則太輕,加上司法的爭議太大,所以業者根本無視法律的存在。
記得幾年前牛樟芝業者以食品名義在大陸取得的批文,在市場販售,後來全數被撤銷,原因是牛樟芝新的管理辦法已確定,撤銷不符合管理辦法的文件也是應該的。可是台灣還有許多業者仍然高高的掛在網上,還寫上「大陸唯一合法進口……….」,這種行為跟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有何差異。
本人在參與《台灣牛樟芝大陸輸入標準》制定時,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上,也同樣制定管理標準。這些監管部門早就準備好了,唯一沒準備好的是在大陸的牛樟芝業者,到現在還存有僥倖的心態,甚至認為在大陸只要關係好就沒問題。我每次苦口婆心的規勸業者,趕快將自己的產品合法合規,卻得不到業者的回應。有一次與藥監局領導開會,領導說在大陸有一批專門打假部隊現在已鎖定牛樟芝業者,他們的法律專業都不亞於監管部門,只要被他們盯上就很難脫身,所以業者不能不自己小心。近日又有台灣牛樟芝業者準備在在廈門開幕,真的可嘆!產品尚未合法卻大張旗鼓的在大陸登陸,視大陸法律法規如糞土,後果業者自行承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