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論樟芝-01

  2016年兩岸牛樟芝產業大會在廈門舉行,其中福建省藥品總監張劍平總監講的一段話至今仍然記憶猶新,「…………台灣廠商間以相互詆毀的方式攻擊對方,….應該以產業的合作發展的方式將產業發揚光大」。

  產業間的競爭其來有自,但是擊倒同業必非代表你一定會成功。唯有將產業的整體的發展擺在同業競爭與最大獲利空間之上,產業才能發揚光大。

  大家都在提「韓國人蔘」模式,先不論其效果如何,「韓國人蔘」只做一件事,由產業公會將遊戲規則訂出,所有的廠商依循規則經營,由公會統一對會員的生產、品質、銷售價位、售後服務等項目加以輔導監管,制定出一套標準的SOP,使產業間標準一致,這就是創造產業生命共同體的觀念。只有產業健全發展,廠商才能永續發展。

  台灣牛樟芝業者,為了自己的生存,以擊倒同業、消滅競爭對手自己獨佔市場為前提,不擇手段的出擊、削價競爭、以劣質品混充正品,難道這就是台灣牛樟芝業者生存之道?

  台灣衛福部公佈牛樟芝管理辦法,許多廠商都不相信,直到臨檢開罰後才相信政府執法的決心。其中不符合標準者不乏在台灣知名的廠商。

  其中最容易造成廠商魚目混珠的是牛樟芝原料(需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已通過備查,製成之產品是否需要申請備查這個項目來舉例:

  辦理備查,惟業者應檢齊相關佐證資料,以備衛生主管機關稽查。
  依「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需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之牛樟芝原料範圍「牛樟芝原料」係指牛樟芝菌種培養後,經或不經加工處理,添加於產品中,被消費者直接食用者,舉例如下:
1. 如為牛樟芝培養物(子實體、菌絲體、前述兩者混合物等)直接供消費者食用者,應以該培養物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
2. 如為牛樟芝培養物經切片、乾燥、磨粉等處理後供消費者食用者,應以經處理後型式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
3. 如為牛樟芝培養物經萃取後供消費者食用者,如水萃物、酒精萃取物等,則應以該萃取物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
因此,非常明顯的規範出,原料經過加工(指非物理加工)後應以該萃取物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
很多廠商牛樟芝產品玲瑯滿目,少則3、5種,多則數十種。如膠曩、滴丸、萃取液等。經過再加工後的牛樟芝產品,都必須以最終【產品】在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有些廠商雖然做了該項工作,可是其他產品卻是沒有每項做,故其合法性仍待考驗。

  反觀大陸,對台灣牛樟芝進口的定位非常清楚,目前只允許牛樟段木培養的子實體進口,且是依中藥材管理辦法管理,以中藥材原料為主。目前,牛樟芝尚未有任何加工中藥飲片、劑型、中成藥許可生產銷售。在大陸的廠商應該在中草藥核准進口後,聯手將中草藥材升級為中藥飲片,甚至再做成中成藥,這樣才能擴大牛樟芝的影響力與市場的接受度。牛樟芝目前可允許的療效為「保肝、護肝」及「提升免疫力」兩個項目,未來業者也可以再聯手做「抗腫瘤」的試驗,將來再把「抗腫瘤」項目加到牛樟芝的療效範圍。這才是對產業的整體提升,光靠一兩家廠商是做不到的。對於一些違法違規的業者,也必須發揮產業團隊的力量加以制衡,這樣才能保證產業之間的共榮共利,也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再次強調推廣牛樟芝是產業的責任,不是個別廠商爭相出頭,想想當你想擊倒你的競爭對手時,會有更多的敵人來反擊你,所以唯有廠商之間的策略聯盟,共同合作牛樟芝產業才有明天。

註一:「物理方式加工」是指以粉碎、研磨、萃取、加熱的方式將原料改變成其他樣式。
註二:「非物理方式加工」是在食品領域之中,研究食品裡所有天然與非天然食材的合成或分解的化學過程和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