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高雄牛樟菇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隨著台灣牛樟芝進入大陸市場的腳步漸近,台灣牛樟業者對大陸市場早已蓄勢待發,準備進入大陸市場。本刊日前訪問中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司王笑頻司長,關於台灣牛樟芝進口大陸一事的看法,王司長指出:牛樟芝是兩岸中醫藥合作首個落地的項目,對牛樟芝進入大陸的市場樂觀其成。不過牛樟芝被列為中草藥項目,嚴格按照中醫藥法管理,不管審評、檢驗檢疫、進口報關、銷售管理、推廣文宣的監管都不得放鬆。雖然作為兩岸的中醫藥優惠政策,但是仍須謹慎規範,以免觸法。
大陸於2015年九月宣佈,將台灣牛樟芝列為中草藥准於輸入大陸後,等於在大陸開闢了一扇門,台灣牛樟芝輸入大陸的政策目前開放的只有《產地台灣》牛樟段木培養的子實體才可以輸入,其他像在大陸生產、其形式(如菌絲體)、其他培育方式(如固態、液態、皿培、非牛樟木者)尚未核准。因此,如果未依規定銷售牛樟芝產品,或銷售未依法批准進口大陸銷售的中草藥其結果該如何呢?
2017年7月大陸實施「中醫藥法」,牛樟芝中藥材列入管理,記者整理一些台灣業者在大陸經營牛樟芝的現象列出以下違法違規的現象供業者參考,相望能趕緊調整經營方向以免觸法。
一、 牛樟芝的名稱定義清楚不得誤用或模糊:
依大陸輸入台灣牛樟芝標準的定義,只有以牛樟段木培養的子實體方可稱之為「牛樟芝」或「牛樟菇」。除此之外不得以此來命名或稱呼。
二、 不符合銷售牛樟芝資格販售牛樟芝:
依中醫藥法規定販售中草藥須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目前在大陸生產販售牛樟芝業者幾乎不具備該資質,故無法銷售牛樟芝。
三、 僅開放由台灣輸入的牛樟芝:
依目前管理辦法,牛樟芝僅開放由台灣進口(意即台灣原產)的牛樟芝才可以合法銷售,其他地區(包括大陸地區)暫時都不列入允許銷售的範圍。也就是大陸地區生產或培育的牛樟芝相關產品尚未取的監管單位的批准銷售。
四、 牛樟芝是中藥材非經批准不得任意加工或銷售:
牛樟芝進口是以牛樟芝乾燥原菇銷售,不得任意加工。若要加工為中藥飲片或中成藥需要另行審批。目前市面銷售的牛樟芝膠曩、滴丸、萃取液或其他以牛樟芝為原料的產品都尚未批准可以進入市場行銷。
五、 牛樟芝是中藥材並非食品:
市面上有很多以食品名義銷售的牛樟芝產品是違反大陸《中 醫藥法》及《廣告法》。
六、 未正式申報進口涉及逃漏稅:
台灣很多廠商由於頻繁進出大陸地區,隨身攜帶牛樟芝產品進入大陸,未申報進口檢驗檢疫也未合法繳稅,在口岸被查出的事件層不出窮。
七、 未經醫師處方誇大宣傳療效:
牛樟芝是中草藥材,中草藥須經醫師處方或醫院的院內製劑方可使用。目前牛樟業者經常在各式媒體、通訊軟體中宣稱牛樟芝的各種神奇療效,可治療百病,本次牛樟芝在大陸界定的功效只有兩種「提升免疫力」及「保肝護肝」。除此之外不能列入其功效範圍。更不能強調可以治各式癌症。
八、 不得以各式實驗證明來強調療效:
大陸對於中醫藥的療效需經過國家認可與指定的機構依法進行指定試驗項目,並非一般學術單位或實驗機構可以出具證明,並宣稱療效功能。
九、 銷售人員須具備醫師或藥師資格:
中醫藥管理辦法中規定,只有具備醫師或藥師資格方可開立處方或販售,非一般生技公司或商店可直接銷售。
十、 不得參與行銷展銷、商品展覽會或網路行銷:
中草藥銷售有規範的營業場所不能在展場、商品展覽會或網路行銷。
十一、 削價競爭造成偷工減料惡性循環:
一分錢一分貨是做買賣的基本條件,每項產品的原料都有其 成本結構,若為了削價或惡性競爭勢必降低其原料的品質,混用劣等品,或以替代品來蒙混,這會造成市場對牛樟芝產品失去信心,就像「瑪卡現象」,被市場唾棄。
十二、 非法的營銷模式造成市場對牛樟芝失去信心:
目前在市場中有些產業將牛樟芝以資本運作的方式來抄作,若財務槓桿操作不當,會造成連鎖反應,誤以為牛樟芝產品欺騙,得不償失。
台灣難得有像牛樟芝這樣的產品可以進入大陸市場,也是經過海峽兩岸許多人的努力才能順利完成,進入市場後必須接受市場的考驗與相關單位的監管,雖然目前僅開放台灣進口的牛樟芝,但是將來對於在大陸培育會其他培育方式的樟芝相關產品,也會在適度的時間點開放,到時牛樟芝的產業才能發光發熱。現階段在大陸已經建立牛樟產業的廠商,務必尋求轉型,符合現在的法令法規,共同維護牛樟芝的產業價值,對於不遵守法令法規的業者,監管單位也已經宣示嚴加管理,新中醫藥法對違規的業者除了嚴懲罰款以外,對情節嚴重者予以刑事處罰,台灣已經有業者遭處罰了,期待業者能自律,切勿誤觸法網,後悔莫及。
提供以上的意見給業者參考,希望能對產業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