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海峽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協會/高雄牛樟菇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兩岸牛樟芝產業管理政策陸續出臺,大陸方的新版《中醫藥法》與《廣告法》也陸續實施,這些政策都直接影響到兩岸牛樟芝產業發展的方向。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醫藥法》中特別提到對加大對中醫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針對中醫診所和中醫醫師非法執業、醫療機構違法炮製中藥飲片、違法配製中藥製劑、違法發佈中醫醫療廣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嚴厲的處罰: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情節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對危害中藥材品質安全行為的懲處力度,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的《廣告法》中涉及保健品的第十八條提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另外在第十七條也特別提到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這個也宣示在中醫藥法得執行決心。
目前大陸開放牛樟芝進口是以台灣生產牛樟段木培養的子實體為主,以原菇乾燥進口者為限,其他非在台灣培養生產的(包括在大陸培養者)、非牛樟段木培養者(如香樟、寮國樟等)、固態培養、液態培養等培養方式者都不行。還有膠曩、滴丸、濃縮液等或摻有牛樟芝為原料的中成藥、保健食品、食品都不許進口。
這些重要的措施都直接影響到牛樟芝產業在大陸的發展,業者對於產品包裝文字敘述再也不能模擬兩可或有模糊空間,若不按規定來可能遭受重罰。在新版的《中醫藥法》與《廣告法》的實施牛樟業者不能再忽視。業者下一步的路怎麼走,應該多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