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論樟芝-01

  自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5年11月至106年1月間會同16縣市衛生局稽查63家牛樟芝食品業者,針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原料來源之追溯、自主檢驗及產品標示等進行稽查。食藥署於2017年2月22日召開稽查結果記者會,稽查結果發現2家業者計8件產品所使用之牛樟芝原料尚未核備;產品標示查核部分,查獲51件標示不符規定。違規業者後續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中,目前共計裁處新臺幣11萬元整。

  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10日公告「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自105年7月11日起,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業者應具備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檔,於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原來在台灣的牛樟業者業者認為這只是政府的政策,說說而已,沒想到食藥署落實稽查,在第一批的查察過程就已查出多家業者(其中不乏著名大廠)不符合規定。台灣業者難道不知道食品、健康食品、藥品的管理規範嗎? 食藥署對該政策三令五申但是業者仍然不以為意。還是台灣的食安法罰則太輕業者以交保護費的心態來看待。難怪台灣的詐騙集團聽到要被送回台灣歡欣鼓舞,只因台灣對食安法的處罰太輕,讓業者敢鋌而走險賭上一把。台灣食藥署訂一個全世界最嚴格的食品檢驗標準,但是業者仍掉以輕心不予理會。究因只有一個「罰則太輕」,無關痛癢。

  反觀大陸於2015年九月宣佈,將台灣牛樟芝列為中草藥准於輸入大陸,目前開放的只有《產地台灣》牛樟段木培養的子實體才可以輸入,其他像在大陸生產、其形式(如菌絲體)、其他培育方式(如固態、液態、皿培、非牛樟木者)尚未核准。因此,如果未依規定銷售牛樟芝產品,或銷售未依法獲批准進口大陸銷售的中草藥其結果該如何呢?

  大陸藥品的定義,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所謂「偽藥」(假藥)的定義有下列其中之一者即稱之:

(1)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2)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3)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其他物質者

(4)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5)未經批准擅自國外輸入銷售者。

  凡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產品屬於假藥,根據中國的藥品管理法第31條規定,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發給藥品的國藥准字(沒有實施批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只有使用這樣的批准文號才是正規的藥品,另外市場上的某某衛藥准字(早已過了有效期),這種文號的產品也是假藥,其他的比如經衛食證字、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這些批號都屬於保健食品的範疇,是不得作為藥品進行銷售的。市場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備字等產品則屬於消毒產品,也不是藥物。

  依大陸《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以單從法律條款論只要有銷售假藥行為就可以判刑;但因為《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也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檔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台灣牛樟芝業者,不管你是要從台灣出口牛樟芝相關產品到大陸,或者是在大陸生產銷售,請您自我檢測一下《您是否符合大陸的規範》,如果沒有,您要如何調整,別忘了【兩岸拓荒者】已提醒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