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法規-01

104 年 7 月 1 日
FDA 食字第 1031304516 號函附件
一、 適用範圍:使用真菌類為原料之食品。
二、 含真菌類食品外包裝應明確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並加註其使用部位(子實體、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三、 食品所含原料如使用「真菌類子實體」者,其產品品名得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之,例如:靈芝、樟芝。
四、 食品所含原料如使用「真菌類菌絲體」而未使用「真菌類子實體」者,其產品品名及其他標示或宣稱應完整標示為「○○菌絲體」,字體大小應一致,且其外包裝不得出現該項真菌類之子實體圖片。
五、 含有「真菌類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之產品,如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則應於外包裝主顯示面明顯標示「本產品為○○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或等同意義字樣,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5 毫米。


民國 104 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