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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關於印發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7﹞ 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促進中醫診所建設和發展,組織實施好中醫診所備案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醫診所基本標準》適用於備案管理的中醫診所,是舉辦備案中醫診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適用於提供中西兩法服務和不符合《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服務範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風險的中醫(綜合)診所,是中醫(綜合)診所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校驗的依據。
二、原衛生部印發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以及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三、原衛生部印發的《民族醫診所基本標準》同時廢止。民族醫診所的管理參照《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中醫診所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100%。
一、人員
(一)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3年,身體健康;
2. 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註冊依法執業,身體健康。
(二)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具備資質的中藥技術人員。
二、房屋
(一)房屋相對獨立;
(二)診療區域佈局合理,符合衛生學佈局與流程;
(三)至少設置候診區、就診區;
(四)面積滿足功能需要,並應當根據開展的診療範圍不同具備下列條件:
1. 開展中藥飲片和中成藥調劑服務的,服務區域應當相對獨立;
2. 開展中醫非藥物療法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治療室。
三、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脈枕、紫外線消毒設備、汙物桶等;
(二)有與開展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
四、有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醫藥技術操作符合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等有關規定。
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
中醫(綜合)診所是指以提供中醫藥門診診斷和治療為主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85%。
一、人員
(一)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
2. 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註冊依法執業,身體健康。
(二)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具備資質的中藥技術人員。
(三)設置醫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房屋
(一)診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衛生技術人員人均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開展有創性治療的,應當設置觀察室和處置室;
(三)各功能區域相對獨立,符合衛生學佈局與流程,每室(含中藥存放、調劑區)不少於10平方米。
三、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察床、診桌、診椅、脈枕、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壓舌板、高壓滅菌設備、汙物桶、紫外線消毒設備;
(二)有與開展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和必要的急救設備。
四、有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醫藥技術操作符合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等有關規定。